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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为推动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全市通过举办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积极推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重视不够、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职业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力度,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推进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卫生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将职业卫生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训练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的,应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逐步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领域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提高培训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在一体化培训中,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总学时的30%,继续教育时职业卫生培训不少于20%。经考核合格后,不再单独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他行业领域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和学时单独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涉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培训报名时区分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的,实施一体化培训,在进行安全资格证书培训时一并培训职业卫生相关内容,经考核合格后,同时发放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均为年度再培训的,在进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年度再培训时一并进行职业卫生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别填写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年度再培训记录;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是新持证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是年度再培训的情况,今年可单独参加职业卫生年度再培训,也可自愿参加一体化培训,重新申领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但从第二年度开始一律实施一体化培训;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是新持证培训,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是年度再培训的情况,今年单独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新持证培训,第二年度开始实施一体化培训;凡是未参加一体化培训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律参加今年单独组织的职业卫生专题培训班,进行新持证培训或年度再培训。四、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由市、县安监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接害劳动者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五、强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县区要督促化工、金属冶炼、建材、木制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要突出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上的劳动者,对其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要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和派遣用工人员作为职业卫生培训的重点人群,针对其流动性大、文化程度偏低、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不强等特点,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切实做好本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组织工作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职业卫生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宣传年度职业卫生重点监管工作和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各县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本年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属地、分期、分批”的原则,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相关要求,具体培训工作由市、县区安监局委托已取得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各县区安监局负责做好培训的宣传、发动、报名、组织和监督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安监局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管科室要与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科室做好沟通衔接,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各用人单位,涉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参加一体化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无须单独报名,在培训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时,一并予以培训;请各县区安监局及时汇总其他行业企业和未参加一体化培训的三个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并将《新取证人员报名汇总表》(附件1)和《再培训人员报名汇总表》(附件2),于6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七、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利用行政执法、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也可以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效果。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附件:1.新取证人员报名汇总表2.再培训人员报名汇总表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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