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全面落实2016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6〕1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2016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内容及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以201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938元为基数,确定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3%。(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8%。(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二、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及时落实省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本区域内落实全省工资指导线制度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企业要认真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等)、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制订本单位落实工资指导线工作方案,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情况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企业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须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要充分发挥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认真履行审核程序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施方案,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无主管(监管)部门的各类企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各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将审核意见及时函复企业。企业要在2016年6月2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于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书后7日内,将函复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实施方案执行,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审批部门。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各类中小企业作为督查重点,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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