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字〔2016〕6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和食品安全先进县(市、区)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6〕3号),我市已被列为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单位,2016年-2017年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创建工作,督促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及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10月,滨州市城区内滨城区及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全面达到山东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标准,通过省考核验收,完成创建任务。一是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构建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二是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三是群众认可,满意度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满意度高,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部署,分级创建。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创建活动。(二)建章立制,突出实效。各级、各部门要以开展创建工作为契机,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机制,突出工作实效,着力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三)抓住重点,积极创新。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本地、本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突破难点、突出亮点,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四)全民动员,多方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科学设定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水平的最终衡量标尺,通过创建活动,让老百姓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让全社会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切实好转。三、目标任务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工作主要围绕建立完善组织管理、能力保障、执法监管、安全控制、社会共治、应急管理、产业发展、溯源管理、诚信管理、素质提升十大体系,全面提升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一)组织管理体系。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设立市、区、乡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综合设立市场监管机构的明确1名副职主抓食品安全工作,乡镇(街道)或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监管人员不少于5名(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每个街道不少于4名)。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层层建立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空白。加强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及长效机制,促进食品安全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有效监管。(二)能力保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经费需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当地实际需要(不含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各级检验总经费至少达到4份/千人/年的要求(不含快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鲁食药监发〔2014〕44号)要求。推进快检车、快检设备配备或快检室建设,搭建快检信息平台,提高基层快检能力。(三)执法监管体系。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全面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按照风险分类等级进行现场检查,做到巡查全覆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并建立抽检信息通报共享机制,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提升食品监督抽检效能。针对影响当地食品安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持久开展治理整顿,标本兼治,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和去向台账登记制度,完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养殖、免疫、消毒、生产记录、管理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屠宰、加工或消费环节,创新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机制,把毛皮动物胴体纳入无害化处理范围。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查办,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坚持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通报工作,违法信息向上、下游环节通报到位,其他地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到位。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环节监督检查操作规范,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广泛推广应用电子监管、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四)安全控制体系。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85%以上达到危害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ISO22000的相关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城市大型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得到规范管理。建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检验、查验等手段严把入市关口;建立实施严格的退市制度,通过协议退市等机制及时将供应不合格产品的供货方、出现违法销售行为的摊户退出市场;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实施检验检测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室设置率达到100%,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或检测设备设置达到90%以上。(五)社会共治体系。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乡村和街道覆盖率达到100%,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加强新闻宣传,在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做好食品安全正面引导。开展公益宣传、“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五进”等宣传活动。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处罚结果等,对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及时发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政府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机构和人员,12331、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全覆盖并保持24小时畅通,投诉举报记录完整,投诉举报回复率100%。全面推行有奖举报,鼓励推行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政府(管委会)设立有奖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对符合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奖励资金。支持媒体监督,鼓励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力量,加强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相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鼓励成立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食品责任保险,区域内乳制品、白酒、规模以上肉制品等全省试点品种生产企业投保率达到85%以上。健全食品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涉及食品领域各类矛盾纠纷。(六)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完善应急装备物资,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七)产业发展体系。落实国家、省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食品集中生产区域治理提升行动,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园区对集中生产区域内的企业实施集中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和安全水平“双提升”。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提高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可控性,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八)溯源管理体系。实行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加强种植、养殖监管,100%落实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行兽药良好生产和经营规范,对养殖环节自配料实施监管。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00%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出具率和入市查验率均达到100%。建立完善肉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九)诚信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年度培训和评价计划,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电子化。推行“红、黑名单”管理等诚信管理制度,奖励诚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深化诚信教育,在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道德讲堂”活动。在乳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建立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完成肉制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评价推进工作。(十)素质提升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实现常态化,制定培训制度及年度培训计划。对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安办工作人员和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成立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统一领导创建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推进措施,密切工作配合,推动创建工作有序开展。(二)细化推进方案。各级、各部门对照本方案结合本地、本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推进方案,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兼顾,将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安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创建合力,要结合实际,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同时,严格规范创建活动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2017年8月底前,各区、市创建工作有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滨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自查自评标准》,对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自评,量化自评结果,形成自评报告。(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媒体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载体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创建标准,大力宣传创建工作中的亮点、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四)严格督导检查。创建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客观公正。成立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进展及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向市领导报告。(五)科学考核评价。2017年9月上旬,组织对各区创建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调查各区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的总体满意度,以及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科普宣教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认可度。2017年10月,接受省考核评价。(六)强化结果应用。市政府将创建工作成效纳入2016年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创建工作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区和有关单位拟定为“滨州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区(单位)”,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对通过社会认可的以市政府名义命名为“滨州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区(单位)”;对创建具有显著成效的创新制度、机制及举措在全市予以推广。各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制定奖励办法,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予以奖励。附件:滨州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自查自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