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政策文号:滨司发〔2016〕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5〕37号和鲁办发〔2016〕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我市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承办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第四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岗位,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法律服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纠正,对整改不到位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行业协会。第五条监督内容(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前,是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在24小时内安排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否在2日内接待案件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办妥委托代理手续;(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诉讼案件受理后和开庭之前,电话回访受援人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五)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六)起诉(上诉、申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是否全面、客观、准确提出法律意见;(七)重大疑难案件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八)有无拒绝、怠慢、拖延或无正当理由中(终)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九)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是否按时交卷归档,及时报送审查;(十)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第六条监督方式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向受援人及侦查、公诉、审判等机关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二)参与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研究或参加审理旁听,跟庭率不低于10%;(三)向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听取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汇报或有关情况的说明;(四)向受援人了解案情及进展情况;(五)走访、回访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公诉人等办案人员,听取意见;(六)设立专门的投诉查处电话,接受投诉;(七)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八)情况通报;(九)其他方式。第七条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实行案件质量审核评估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审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一)优秀等次标准(A级):1、受援人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非常满意;2、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合法完备;3、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充分;4、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正确;5、材料收集齐全,记录仔细详实,归档及时完备;6、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受到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7、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宣传媒体报道的;8、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良好等次标准(B级):1、受援人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满意;2、认真履行职责,程序合法完备;3、调查取证认真负责,证据收集充分;4、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正确;5、材料收集齐全,记录仔细详实,归档及时完备;6、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合格等次标准(C级):1、受援人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满意;2、程序合法完备;3、主要证据收集完备;4、辩护或代理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得当;5、材料收集基本齐全;6、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四)不合格等次标准(D级):具有下列之一的,其办案质量即为不合格。1、因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受援人对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满意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程序不完备的;3、因不尽职责而导致延误出庭、丧失请求权、丢失重要证据材料等技术性疏漏或失误,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调查取证不负责任,主要证据收集不充分;5、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6、无故拒绝、拖延或擅自终止法律援助的行为;7、对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服务人员发出案件整改通知,拖拉敷衍,损害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8、被投诉并证实有过错的。第八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以上标准对本年度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审核评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审核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确认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发放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合格率作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服务人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审核评估结果有不合格等次的,视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没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予发放办案补贴。第九条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核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重新审核评估,并在30日内将重新审核评估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第十条对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公证协会等相关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滨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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