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切实加强长期停产停业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近年来,受经济持续下行影响,我市部分生产经营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停业状态,部分企业出租场地设施,对承租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管不问,因疏于管理和非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此类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摸排,健全档案。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前开展的“大快严”的要求,对辖区内长期停产停业企业、废弃建构筑场所的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排查摸底,要精准摸清企业、废弃场所的所有产权人、现场管理人、建成时间、停产停业时间、现存的物料名称及数量、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等情况,按照“一县一册”、“一乡一册”的要求,纳入重点管理,明确“一行业一册”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实施动态管控。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党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滨办发〔2016〕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滨发〔2016〕8号)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经信、公安、教育、住建、农业、安监、交通运输、服务业、食药、商贸流通等部门,要对管辖行业领域内的停产停业单位、废弃建构筑物、种植养殖大棚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逐一进行排查建档。要严格落实乡镇政府打击非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第一责任的责任,坚决查处非法建设、经营、储存行为。对发现的未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擅自转租、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的,一律依法取缔;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有奖举报的宣传,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真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三、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僵尸”退出市场。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长期停产停业企业的有效动态管控,做到能找到企业负责人、能确定日常巡检人和部门定期检查责任人,实现不失控、能管控。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长期停产停业的企业、废弃建构筑物等通过政府政策调控手段,加快推进此类“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从根本上消除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难点问题,确保不因企业失管导致事故发生。请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656223。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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