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政策文号:滨建城字〔2016〕2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范围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有效期5年;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等;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它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2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三、资质办理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验资报告等资产证明文件;(五)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六)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七)燃气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八)4名以上直接从事燃器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九)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档案管理制度4、员工的培训制度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标准7、事故处理应急预案8、安装维修服务承诺制度9、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10、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11、24小时值班制度(十)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十一)企业安装、维修作业用具、检测仪器等设备台帐(有抢修、维修服务专用车辆,至少有一部外线电话,至少有套丝机、空压机、焊接机等各1台,切管机、管钳等常用的安装维修作业用具不少于2台套,至少有微压计、压力表、便携式燃气泄漏报警检测仪等各2部,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四、申办程序申请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应首先向所在地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经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批准。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五、有关事项及要求(一)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和经营现场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审查是否达到相关资质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要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监管,对无《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切实维护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用气安全。(二)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要遵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安装、维修业务。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在安装维修作业中,要严格遵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等技术规范。(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安装列入《山东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产品目录》的燃气燃烧器具,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管道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征得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通气前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验验收,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擅自施工。附件:《滨州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3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滨州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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