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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政策文号:滨建建字〔2016〕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市直及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管理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建筑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建筑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之一,也是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度,项目专职安全员由施工企业直接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三、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四、工作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对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进行重点抽查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量达不到标准、不到岗的视为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自即日起,凡新开工和复工的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做好监督管理。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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