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建立金属冶炼及涉煤气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根据上级要求,针对我市部分金属冶炼及涉煤气生产企业经常性间歇生产的现状,决定建立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属冶炼及涉煤气生产企业或其部分生产车间非因监管部门责令停产,连续停产拟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停产前10日内须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停车方案、危险源的管控措施、值班带班人员名单等内容。有关部门应将企业停产情况及时备案存档。二、需恢复生产的,企业应编制开车复产方案,并按照《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和《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验证,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并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对不落实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生产事故发生。附件:1.金属冶炼及涉煤气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2.金属冶炼及涉煤气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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