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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调整非煤矿山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经济开发区安监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2015年第二批取消下放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滨政字〔2016〕5号)规定,现就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2015年12月23日起,不再组织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和省安监局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核查。二、取消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自2015年12月23日起,不再对这类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已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县区安监局于3月4日前收回并送交市安监局。对许可证丢失的,企业需要提供刊登在公开报刊上的作废声明。三、取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93号)要求,自2015年12月7日起,不再组织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和市局滨安监发〔2016〕14号文件办理。四、严格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滨政办字〔2016〕110号)规定,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对已取消安全许可、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自觉开展自查自改,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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