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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各科室、单位:为推动我局监管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有效转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4号),现就做好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1、梳理和公示目录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及时修订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按照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公示目录,并报市编办并在门户网站及中国滨州网站公开)2、公开相关信用信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危化办、工矿商贸科、职业健康科、宣教科、监察支队。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安监局门户网站、中国滨州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到“信用滨州”网站)3、明确“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1)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2)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4、信息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作为标识。自然人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二、工作步骤相关科室、单位对2015年以来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进行认真梳理,按照本意见“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在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和中国滨州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危化办、工矿商贸科、职业健康科、宣教科、监察支队。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三、保障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涉及数据采集、管理、存储的相关系统,要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责任单位:统计信息中心)2、构建长效机制。相关科室、单位要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建立权责清晰的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审核的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具体负责“双公示”工作人员名单报送政策法规科。(责任单位:危化办、工矿商贸科、职业健康科、宣教科、监察支队,2016年1月28日前完成。)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单位要对信息公示工作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开展定期评估,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总结存在的经验与不足。政策法规科对相关科室、单位“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做好指导和督办。(责任单位:危化办、工矿商贸科、职业健康科、宣教科、监察支队、政策法规科)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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