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安监局,滨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办、北海新区安监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2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属冶炼项目要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其他建设项目要依法自行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二、依法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依据省政府213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等有关规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按程序申请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安监部门要对管辖权限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要及时向安监部门申请变更审查。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书;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企业审查报告。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二)其他工贸企业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中央驻滨三级单位、省属驻滨分公司和市属企业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管理;县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局管辖以外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管理。建设单位要依法自行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三)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价、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对应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对相关报告组织审查,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审查报告书》,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审查报告书》,作为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证明资料。三、强化监督和执法检查各县区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企业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打非治违等工作相结合,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对检查中发现2010年8月3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一般工贸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或安全设施未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16年1月18日附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审查报告书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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