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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转发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2015年以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及异地联网费用结算拨付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按规定应结未结的费用抓紧审核拨付,年底前拨付到位。二、各县区经办机构在收到《滨州市市级平台医疗费用拨付单》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医疗费用,并将拨款证明材料(转账支票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医保处结算科(电话:3162592电子邮箱:ybcdjm01@163.com)。请各县区经办机构将自查情况(本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办法、费用结算拨付及工作措施等)汇总整理,于12月23日前分别报结算科(电话:3162592电子邮箱:ybcdjm01@163.com),居民医保科(电话:3181164电子邮箱:bzjmyb@126.com。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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