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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鲁政办字〔2015〕2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范围和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市政府不再受理、审理以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直接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区)政府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明确如下:(一)市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1.以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2.以驻市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3.以各县(区)政府和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4.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辖区内有关执法单位为被申请人的。(二)各县(区)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1.以县(区)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2.以驻县(区)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3.以下一级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对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各级各部门、各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时,必须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相关执法文书的修改完善工作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的协调配合,确保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得到切实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有关单位的执法文书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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