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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转移支付管理,强化激励约束功能,充分调动县(区)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二)目标任务。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增一般、压专项、强监管、重绩效”的基本思路,根据改革事项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实施条件,统筹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解决当前转移支付管理中的紧迫问题和突出矛盾,逐步破解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从2016年市级预算编制入手,深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使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二、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一)明确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理顺市以下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指导意见,合理划分市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界定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功能。属于市级事权的,由市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通过市本级支出安排,并实施直接管理。委托县(区)行使的市级事权,市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相关经费。属于县(区)事权的,原则上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履行本级事权存在财力缺口的,市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逐步取消对县(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零散补助项目;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市级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属于市级和县(区)共同事权的,由市级和县(区)共同分担支出责任,市级分担部分根据事权项目性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县(区)实施。涉及中央、省事权和中央、省、市、县(区)共同事权的转移支付,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强化市级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积极构建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区)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将适合市级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上移,相应减少市级委托县(区)实施的事权及相关转移支付。将专项转移支付中属于县(区)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具有财力补助性质的项目,逐步归并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市级委托事权的项目,逐步转列专项转移支付。通过存量调整和增量倾斜,实现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市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三、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结合省补助,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逐步提高市对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力争2017年达到65%左右。今后市级因财政体制调整新增的财力,以及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收回闲置结转资金形成的可用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并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区)倾斜。市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县(区)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支持县(区)因地制宜安排支出,增强基层政府统筹能力。(二)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坚持“保基本、促均衡”的政策导向,简化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结合中央、省政策调整,整合归并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充分考虑调整工资政策等增支因素,帮助县(区)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围绕中央“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政策目标,进一步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保障范围和标准,切实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三)健全完善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将转移支付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测算办法,将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全部改按常住人口测算,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改进教育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市级根据在校学生数测算分配对县(区)的教育转移支付,对吸纳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县(区)给予财政奖励。完善医疗卫生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按照常住人口因素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支持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输入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测算分配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也要逐步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具体办法根据省部署,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四)建立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转移支付制度。2015—2017年,市级实施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将转移支付与各县(区)转方式调结构成效挂钩,依据各县(区)服务业发展、节能减排、城镇化建设以及财政运行质量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配转移支付,引导各县(区)聚焦经济转型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实现工作指导重大转变。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质量考核机制,引导各县(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四、规范优化专项转移支付(一)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新设市级专项资金。对确需增加投入的项目,新增支出主要通过调整既有专项予以解决。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对政策依据不充分、资金使用分散、效用不明显的一般性项目,压减预算规模,调整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制定分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合理确定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加大专项资金统筹力度,研究制定推进市级科技、教育、农业、扶贫、医疗卫生、农村公益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整合统筹方案,减少项目数量,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能。加强各类预算资金的统筹协调,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年底结转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以上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评估与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实施条件变化、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实施的项目,予以取消;对结余结转规模较大或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延续性项目,压减资金规模。通过从紧控制专项,确保2016年市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比上年只减不增。(二)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管理。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控制资金规模,突出保障重点,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融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三)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资金配套政策。除按规定由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的事项外,市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县(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县(区)财政投入情况作为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对市级和县(区)共同承担的事项,市级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并结合各县(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对不同县(区)的分担标准或比例,并逐步统一对同一县(区)不同民生保障类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市级补助比例。对属于县(区)事权的事项,主要由县(区)统筹推进,必要时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引导支持,不再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四)加强市级基建投资专项管理。划清市级基建投资专项与其他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边界,调整优化市级基建投资支出结构,重点用于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再安排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集中保障在建续建重点项目建设。(五)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管理。严格资金分配主体,非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负责对下分配财政资金。积极推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市级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逐步达到55%左右。对市级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资金监管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和拨付程序,确保资金按规定方向使用。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每一项专项转移支付都应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相关部门要在2016年底前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逐步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资金投向协调。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专项,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除以上改革事项外,在清理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改革方面,要按照《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政办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五、推进转移支付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一)推进信息公开。市对县(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市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主动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等。(二)做好绩效评价。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协调。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结合国家、省转移支付立法和制度建设进程,积极推动我市转移支付法制建设。要处理好促改革与稳增长关系,把握好改革力度与节奏,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市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积极推进转移支付改革。(二)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逐步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备案和督导机制。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全面实施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损失浪费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除中央、省和市级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不得违规用于对企业和个人的税费减免或返还,以及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三)完善县(区)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比照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县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对市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县(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筹用于民生等重点领域;对市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通过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县(区)政府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滨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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