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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老龄办,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经发局、财政局、老龄办: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47号)精神,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滨政发〔2014〕2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3〕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购买重点。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逐步拓展购买领域和范围。(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促进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方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晰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购买针对性和有效性。(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凡适合购买服务的项目,尽量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二、工作目标2015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以及监管机制、绩效评价等保障措施。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形成养老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三、工作方案(一)购买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体组织。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各县区可根据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滨政发〔2013〕3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养老服务的要求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鼓励各级民政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二)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各县区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其中: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重点为生活不能自理的60岁及以上低保家庭老年人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55周岁及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日间照料、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以及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在购买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包括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服务评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价、养老服务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在养老政策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养老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等;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三)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购买工作应坚持“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灵活采用购买、委托、承包、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严禁转包行为。对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实行一揽子批复。(四)规范服务标准。各县区应根据所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主动向社会公开,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服务标准体系。(五)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重视受益对象的评价和确认,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与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六)保障购买服务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老年人保障、养老服务业等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要科学测算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合理编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预算。随着政府提供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四、工作要求(一)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服务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委托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对金额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购买”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落实、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民政、发展改革、老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同县区、不同项目、不同服务的分类指导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重要事项。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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