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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科技局关于建立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重点,开展科技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三是选择部分县(区)、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分类试点。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实现与国家、省科技报告的相互衔接;探索建立涵盖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科技报告体系,为下一步全面推行科技报告制度奠定基础。———到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科技报告制度。探索建立与国家、省互联互通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按照省科技报告操作规程,实现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全部呈交科技报告,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市级重点项目部分提交科技报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到2017年,全市科技报告能够提供良好的开放共享服务。科技人员科技报告意识普遍增强,能够在已有科技报告基础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大幅度减少重复劳动和提高科研效率。科技报告制度延伸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和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到2020年,基本形成运行良好的科技报告制度。全市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科技报告资源得到广泛应用共享,为全市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并形成良好的科技报告制度品牌效应。二、建立健全合理的工作管理机制(一)加强科技报告工作统筹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我市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制定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细则,以及负责全市范围内科技报告的接收、收藏、呈交、管理和共享服务。(二)建立科技报告辅导和呈报机制。建立市、县(区)科技报告逐级提报的工作管理机制,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畴。按照省科技报告指南,在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科技报告类型、数量和时限,做到科技报告制度的合同管理。自2015年开始,所有新立项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实行“双报告”制度,即在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时必须同时逐级提交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在试点和起步阶段,为确保科技报告撰写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中介机构为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提供撰写科技报告方面的辅导服务。(三)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责任。明确科研人员撰写和使用科技报告的责任权利,结合项目和工作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撰写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提交。(四)逐步构建第三方评价机制。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编写要求,为确保科技报告质量,满足开放共享需要,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列为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项目验收和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科研能力的指标之一,并与其后续滚动支持相挂钩。对不能按时提交科技报告或科技报告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暂停对其后续支持。(五)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科研人员根据鲁政办发〔2015〕10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严格按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数据标准、规定的公开和阅读权限、数据保密和申请程序进行使用和共享,保障提交科技报告的数据安全。非涉密和解密科技报告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收藏、管理。涉密科技报告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认,并负责做好涉密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六)推动科技报告持续累积和开放共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科技报告的收集管理工作,通过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推动我市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做好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立项查重、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梳理公布重大科技成果等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三、强化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科技报告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成立市级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咨询专家组,加强科技报告工作重要事项的沟通和协作,不断提高科技报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科技报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二)加大培训和宣传。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要求,分层次组织管理人员、科技报告撰写者、项目负责人参加科技报告培训,不断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撰写能力,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的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增强开放共享服务意识。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三)加强条件保障。为推动我市科技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相关部门要加强基本条件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等要根据职责分工支持科技报告工作,确保科技报告工作顺利开展。(四)建立考核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的调度和考核。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其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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