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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四部门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省安监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防暑降温工作职责。并结合《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滨安监发〔2015〕86号)、《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夏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滨安监函字〔2015〕95号)要求,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改善劳动者的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请各县(区)安监局汇总相关部门工作总结,形成本县(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10月8日前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附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9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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