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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开展“法律援助 牵手公平正义”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司法局:今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翻开一个新的篇章。为做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法律援助牵手公平正义”主题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宣传“新条例”的内容及其修改的重大意义,充分展示法律援助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困难群众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现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精神风貌和无私奉献精神,全面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努力为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争取更加有利的政策支持,创造更加优良的外部环境。二、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开展”的原则,市、县(区)分为二个层级开展活动。市局成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次宣传活动的统筹指挥,各县(区)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宣传活动的组织开展。市局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组长:梁金生市司法局党组成员、调研员副组长:韩英选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成员:王祯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宋晓博市法律援助中心科员延芳市法律援助中心科员宋燕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三、活动主题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为“法律援助牵手公平正义”,各县(区)可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口号。四、时间安排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为期6个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6日至11月30日集中宣传阶段第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验收阶段五、活动内容(一)大力宣传新条例1.发放新条例。市、县(区)两级确保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发放至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单位。2.印制并发放特色宣传品。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印制一批宣传品发放至各县(区)。各县(区)应当结合当地工作并针对不同宣传对象,印制购物袋、毛巾、快餐杯、鼠标垫、雨伞、宣传彩页等特色宣传品,向困难群众和相关部门进行发放,发放范围不低于全市人口的6.1%,覆盖全部法律援助潜在受援人。(二)开展电视宣传市、县(区)司法局各自组织拍摄能够反映当地法律援助特色的专题片,分别在市、县级电视台播出,市局负责推荐我市参加由省司法厅组织进行的法律援助宣传片展播和评选。(三)开展平面媒体宣传市司法局在市级报纸开辟专栏,定期刊登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正在办理的,当地党委政府比较重视、群众比较关心的案例,采取跟踪报道的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组织法律援助知识有奖竞答。各县(区)司法局在同级报纸上开辟专栏,定期宣传法律援助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市司法局在群众喜闻乐见的地方如广场大屏幕、路边灯箱广告、屋顶广告牌等显著位置,设置法律援助宣传标语或者播放相关专题片。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粉刷一条通俗易懂的法律援助宣传标语或设置一块法律援助广告牌。(四)开展网络媒体宣传市司法局在市司法行政网站开辟主题宣传活动专栏,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微博、微信。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向各乡镇(街道)、村(居)法律援助联络员发送手机短信,发送频率不少于每星期1条。(五)开展“法律援助拥军”活动市、县(区)司法局在“八一”建军节前后,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部队、进军营、进基层哨所活动,宣传法律援助拥军政策、法律援助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官兵自我维权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六)开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月”活动市、县(区)司法局在十月份,各自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宣传“新条例”,解答法律咨询,上门受案,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七)积极参与省厅开展的“一切为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和“法律援助在我身边”主题演讲比赛各县(区)报送法律援助摄影、书法、绘画及其他艺术作品,各不少于3张(幅),要提前做好准备,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整理、保存有关视频、录像资料。市局将择优选拨1名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省厅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在我身边”主题演讲比赛。(八)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做一次专题汇报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抓牢、抓好新条例实施以及这次主题宣传活动的有利时机,认真准备,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做一次专题汇报,争取将法律援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盘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六、督导落实按照省司法厅主题宣传活动方案安排,省厅将于9月至10月对各市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进行中期实地调研、督导,于12月进行实地总结验收。市局将在省厅中期调研督导前对各县(区)开展的主题宣传活动进行调研和督导,各县(区)根据活动内容逐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目标、任务、时限,每月25日前向市局报告一次。七、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强有力回应,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难得的机遇。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牢牢抓住这次机遇,通过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二)强化措施,加强保障。本次宣传活动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主题宣传活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优先保障,特别是加大宣传设备投入,确保市、县(区)两级每个法律援助机构至少有一部单反相机、一个高分辨率扫描仪、一台彩色激光打印机,保障工作开展。(三)善于总结,推动工作。要充分挖掘近年来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成功案例、先进典型、经验成绩,不但要把本次主题宣传活动作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项成果展示,更要作为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阶段性的总结与检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联系人:王祯宋晓博联系电话:0531-3362286、2223239电子邮箱:bz148@163.com滨州市司法局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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