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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代收2015-2016年度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环保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工作,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代收取2015年6月-2016年5月在线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依据及原则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8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场调研和全省其他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费收取情况,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在线设备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与上年持平。二、收费标准COD、氨氮、铬在线设备3万元/台/年;烟气在线设备5万元/台/年。三、有关要求1、七月底前各有关企业将运行费交市监测站专户,专款专用,市监测站根据考核结果给各运营公司拨付运行费,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将剩余运行费返还有关企业。2、各有关企业要直接与负责本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的运营公司签订运营合同,按时交纳运行费,确保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3、各县(区)环保局、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运行费的及时足额收取和在线设备的正常运行。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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