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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追赶超越的意见》(滨发〔2013〕14号)要求,为强化管理,打造全市经济发展更加宽松、规范、公平、诚信的一流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滨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清费治乱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中央、省、市先后取消和暂停了一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涉企乱收费现象得到了遏制,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企业负担中所占比例较以往有所降低。但是,当前向企业乱收费、随意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依然存在,特别是市场竞争不充分,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性收费(服务价格)项目较多、随意性较大、政企不分,乱收费、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现象还比较突出,对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企业和群众意见较大。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作为重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发展大局的关系,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压减收费,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不乱开口子、不设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企业及其他缴费主体要自觉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对涉企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为使价格服务更加阳光透明,更好的帮助企业和群众明白各种收费项目、标准及现行的收费政策,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现行涉企收费情况,制定《滨州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对涉企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收录经清理规范后,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监察部门通过媒体、网站和小册子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今后各执收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执行,除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收取。同时,对新增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相关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审批、多头管理、乱开口子。三、实行企业缴费登记证制度为强化监管,有效地制止向企业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滨发〔2013〕14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企业缴费登记证》制度。《企业缴费登记证》由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联合印制,并免费发放给企业,由企业持有。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时,除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收费员证》外,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企业缴费登记证》中所列内容,经收缴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企业和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凡拒填及不按要求填写登记证、不按国家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实行《企业缴费登记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另行制定。四、对重要的经营性收费(服务价格)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根据《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范围内尚未形成充分市场竞争,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服务价格),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省未统一印制前,暂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监制《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登记证管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目录》及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坚决查处各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纪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各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或依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依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滨办字〔2014〕8号)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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