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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农场”)是指已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组织认定的各类家庭农场。第三条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按规定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家庭农场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第四条市级示范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第五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第六条市级示范农场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家庭农场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农场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农场的家庭农场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八条市级示范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农场经营者为具有滨州市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3.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4.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农业经营主体资格,有注册资金,有必要的规章制度。5.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以下标准:(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5)从事苗木生产为主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6)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7)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6.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7.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8.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家庭农场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明显提升,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生产。第九条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市级示范农场申报由市农业部门根据各县(区)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区)申报计划。县(区)农业(农经)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第十一条申报程序:(一)县(区)农业(农经)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申报指南和申报计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申报限额到各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农经站根据申报限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本着家庭农场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县(区)农业(农经)部门。(三)县(区)农业(农经)部门组织专家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市农业部门等额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县(区)及乡(镇、街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县(区)农业(农经)部门推荐上报市级示范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县(区)农业(农经)部门或农工部(办)推荐文件。(二)市级示范农场申报书。(三)市级示范农场申报汇总表。市级示范农场申报书格式由市农业部门制订统一标准文本。第四章评审认定第十三条市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认定组,对各县(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认定。第十四条评审认定程序:(一)评审认定组按照市级示范农场评审评分办法,对各县(区)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二)评审结果在滨州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市农业部门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第十五条市级示范农场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第五章监测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市级示范农场监测评价制度。市级示范农场监测评价包括年度监测和期满评价。第十七条市级示范农场年度监测。市级示范农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农经站报送《市级示范农场基本信息表》和自查报告,由乡(镇、街道)农经站审查后报县(区)农业(农经)部门。县(区)农业(农经)部门对乡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于3月中旬报市农业部门。市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于3月底前形成市级示范农场年度监测报告。第十八条市级示范农场期满评价。认定的市级示范农场有效期满后,由市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级示范农场认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结合年度监测报告,对市级示范农场作出期满审核评价。第十九条对年度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农场,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由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期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农场资格并收回颁牌。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可重新申报市级示范农场。第二十条在市级示范农场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家庭农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示范农场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减少其所在县(区)下一年度申报数量。第二十一条市级示范农场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部门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农场称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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