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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滨州市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市质监局《滨州市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滨州市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建设指导意见市质监局工业气瓶、车用气瓶、石油液化气瓶的工作介质,一般为高压、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质,危险性很大。为加强全市气瓶安全管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保证气瓶使用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维护企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结合我市气瓶状况和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规划原则(一)合理布局,就近便民。按照就近便利、满足检验的要求,对气瓶检验机构进行合理规划布局。一个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综合性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即同时具备车用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的检验检测能力)应与年度检验的需求相适应,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除焊接气瓶外,一般不设立只具有单项气瓶检验检测项目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二)优化配置,突出重点。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滨州分院高危剧毒介质容器检验技术中心建设为重点,加大各类气瓶检验检测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技术优势,提升气瓶检验检测保障能力;引导社会资源按照规划建设气瓶检验检测机构,面向特定区域开展气瓶检验检测业务,避免重复建设,防止恶意竞争,保证检验质量,确保各类气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使用。(三)有效控制,适度发展。新增气瓶的检验检测要以增加已建成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来满足要求,确实不能以单纯增加检验检测能力满足气瓶检测需求的,根据全市气瓶增长情况,在相应区域增设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四)总量平衡,同步增减。规划实施后,除根据气瓶数量增加而确需新增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外,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再变动。只有既有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减少或自行申请撤销时,才能同步增减相应数量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新增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不得低于所取代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二、全市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规划(一)总体目标。以服务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为导向,以保障气瓶安全为核心,以完善、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为保障,根据全市各类气瓶总量和增长情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合理布局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建设,打造“一个中心、多个支点”(以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滨州分院为中心,以每个县区气瓶检验检测机构为支点)的检验检测网络,满足气瓶检验需求,形成规范、开放、有序的气瓶检验检测市场,实现公平竞争、良性发展,保障全市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和“平安滨州”建设。(二)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布局。1.市区(含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范围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建设综合性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补充、完善现有气瓶检验检测项目和能力。2.每个县(无棣县含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车用气瓶(CNG)的检验检测能力,以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钢瓶、无缝气瓶、车用气瓶(CNG)检验的需求,方便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及报废处理。3.焊接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托取得焊接气瓶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进行建设规划,以便于瓶内易燃有毒残液残气的安全处置。三、保障措施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是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服务单位,要确保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职责;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划进行建设,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推动全市气瓶检验事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一)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愿按照规划布局申请建设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2.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并持续保持,配备气瓶报废装置,对判定报废的气瓶按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督促气瓶使用单位对经检验判废的气瓶办理注销手续;4.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环境保护和消防相关规定的条件;5.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按要求持续改进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6.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的规定从事核准检验项目的气瓶检验工作,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偿能力(不低于50万元);7.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服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监、消防、环保、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做好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气瓶检验信息的上传和电子标签的安装及信息更新;8.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检验频次和服务内容,不得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实施检验检测必须在同一场所内完成拆装、检验,不得异地拆装、异地检验,同时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全面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9.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和申请报告,申请机构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1.坚持质量标准。市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组织对申请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专业技术力量、检验检测设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认真依法依规核实是否符合所申报气瓶检验检测项目的核准条件和本规划规定;2.坚持公平公正。自规划指导意见公布实施之日起,按照申请建设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先后顺序,市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若经核查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则按申报先后顺序对其后申请的机构进行核查,依次类推;3.确认检验责任。对于核实符合要求的,市质监部门及时在落实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签署意见,由申请机构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对气瓶检验检测机构的气瓶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请发证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核准项目。5.强化日常监督。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气瓶和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气瓶充装、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充装、使用安全;对区域内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加强日常监督,促使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确保气瓶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的有关要求。6.做好评审监督。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检测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时,质监部门派出人员进行监督。(三)保证措施。鼓励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他气瓶用户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检验机构对用户需要进行报废处理和经检验判废的气瓶按规定进行处理。为了鼓励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主动对超期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和应报废的“螺丝瓶”进行报废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超期气瓶报废费用实行财政补贴方式,由检验机构承担。质监部门要对检验机构报废数量及报废成本费用进行测算,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提出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补贴的措施和办法。本规划指导意见由市质监局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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