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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按照上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有效地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断增强保障能力,为参保职工身体健康提供了坚强可靠的保障。目前,各县(区)已统一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经办流程和基金管理。至今年6月底,参保职工人数达57.5万人,较2011年末增加1.2万人,基金收支同步增长,年增幅达20%,基金滚存结余4.7亿元,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但城镇职工医保在待遇水平、经办服务、信息管理等方面,与市级统筹政策规定还有一定差距。各县(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的高度,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的要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管理(以下简称“六统一”),确保2014年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项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六统一”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进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用负担,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当前医疗保险体系建设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即从打好基础向提高质量转变,从建立制度向完善制度转变,从试点过渡向全面推进转变。2012年度省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除对“城镇医疗保险参保比例”指标考核外,增加对“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指标的考核,充分体现了为民务实、重在实效的科学发展观念,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要把加快市级统筹政策过渡作为各县(区)今年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一)统一待遇标准。迅速将职工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统一到全市统筹的要求上来。主要包括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使用范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规定病种及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三个目录”范围及个人自付比例,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二)统一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算,全面实现“一卡通”。建立全市医保信息平台,各定点医疗机构只同本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所有参保就医人员费用。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定期进行结算,提高经办服务效能。(三)统一信息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库建设,及时更新维护。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网上实时监控,全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四)逐步实现统收统支。在未全面实现统收统支前,每年医疗保险调剂金不低于20%。二、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根据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支运转情况,对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一)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划入门诊统筹基金。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个人账户调整出的资金一并划入门诊统筹基金。其中45岁(含45岁)以下人员由2.8%调整为2.4%,45岁以上人员由3.4%调整为3.1%,退休人员划拨比例不变。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将从公立医院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大型门诊药店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保职工的定点门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按现行体制全市统一掌握使用,不足时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及封顶线。一级医院起付线由500元调整为200元,二、三级医院起付线仍为600元、700元。基本医疗封顶线由每年6万元调整为10万元。(三)调整大额医疗保险救助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按80%报销、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按70%报销、3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按60%报销、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50%报销。若当年大额医疗救助金不足时,可从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支付。(四)发挥个人账户在住院结算中的作用。参保职工住院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首先从职工个人账户中划拨。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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