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3〕2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现就在我市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行、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职工的居住条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二、缴存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条件的,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工作内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当地批准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补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暂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因改制、转制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单位变更登记,并为职工续建续缴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自身职能,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各县(区)政府尤其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要加大对各县(区)管理部门的支持力度,指导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强化对全市应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各方承受能力,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允许其降低门槛进入,最低缴存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存比例可按单位和个人各5%的比例计算。对于管理基础薄弱、用工不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中层以上干部和技术骨干)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逐步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预备上市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效益较好、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为2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随着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与经济收入及时调整。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对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着力突破效益好、规模大的非公有制企业,予以政策优惠和表彰,树立示范典型。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其低门槛进入或者办理缓缴手续,树立守法典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监、统计、人行、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劳动监察、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继续做好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的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为各单位提供便捷的开户、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服务。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强化政策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符合条件有能力缴交而拒不履行缴交义务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和缴存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要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加强督导,推进工作。通过每年《条例》执行情况联合执法检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个工作不走过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市制度推进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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