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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配套建设绿地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维护和管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绿地。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城市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第十六条下一年度公园绿地建设计划应根据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有关部门每年制订,建设计划应明确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筹资金的公园建设项目,应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纳入全市年度公园绿地建设计划。第十七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保证绿化的效果。第十八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2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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