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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城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按项目设计方案要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指市城区是:按照《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环”以内的区域以及按行政管理区划分属于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区域,包括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本意见所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项目。一、工作职责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放线、测量,对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平面位置、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建筑性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组织、空间色彩、建筑单体外观、地下空间设施建设进行严格监管,并核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和原有旧房拆除情况等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方案里包含的需要配建的教育、环卫、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燃气、热力(含换热站)、给水、排水(含排水泵站)、公厕、车位、周边道路等公共设施及保障性住房、住宅产业化的规模、标准、质量进行监管,同时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进行监督。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情况、市城管执法部门对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和环卫配套设施建设的执行情况、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设施建设情况、市教育部门对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市人防部门对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市地震部门对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情况、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组织、交通安全的落实情况、市公安消防部门对项目的消防措施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对没有达到项目批准方案建设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函告市规划部门。二、工作流程1.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对拟建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平面位置、建筑高度、建筑退界、建筑性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组织、空间色彩、建筑单体外观、地下空间设施等规划要件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项目给水、排水(含排水泵站)、燃气、热力(含换热站)、环卫、车位、周边道路等专项规划意见及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建要求,征求城管执法部门对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环卫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批意见,还要征求环保、教育、公安等部门的意见,一并纳入规划审批方案。同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滨州市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暂行办法》(滨政发〔2010〕76号)的要求,在项目投资立项后报建审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发改部门不予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其他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2.开工前放线、验线。市规划部门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组织开工前规划放线、验线。放线结束后,规划部门将放线记录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便及时介入批后监管。3.核发施工许可手续。市城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需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等有关费用,并办理完土地、人防、地震、环保、消防、规划、城管等有关手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方可发放。4.施工过程监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规划执行、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处理发现的擅自变更规划、不按施工许可规定进行施工等违法行为。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相互通报,对于正在查处的未结案的违法建设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规划和竣工验收。5.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涉及城管执法、环保、教育、人防、地震、交通安全等建设内容的,由市城管执法、环保、教育、人防、地震、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向市规划部门出具同意竣工验收意见函,否则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竣工验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对建设项目方案要求配建的公共设施的规模、标准进行验收,涉及相关部门建设内容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情况的验收,并对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时限投资情况、建筑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及按规划要求进行整体开发等进行验收。凡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登记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土地分割登记申请。6.移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实建设项目配建的教育、环卫、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燃气、热力(含换热站)、给水、排水(含排水泵站)、公厕、车位、周边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并监督建设单位分别向教育、城管执法、卫生、街道办事处及本部门移交。7.依法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划方案要求进行建设或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及存在违法建设情况的,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市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同时,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责令拆除、整改、罚款、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吊销或降低资质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罚。三、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市城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指挥、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二)建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或委托市城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卫生、教育、人防、地震、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单位明确1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分析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形势,通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沟通重点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进展,对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案卷、资料的具体抄送工作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三)对项目建设工作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对造成较坏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四)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和开展执法,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对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收费等事项,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升工作透明度。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本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市城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5日附件市城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王瑜(副市长)副组长:桑培伦(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赵惠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高中兴(市教育局局长)张金生(市监察局局长)王永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来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高树先(市卫生局局长)韩杰(市环保局局长)周军(市规划局局长)贾学刚(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朱伟(市人防办主任)陈爱新(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张福友(市地震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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