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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滨州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滨州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关于滨州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努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发挥金融调控导向作用,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支持力度(一)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各级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农村信用社后续考核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考核机制,对新增存款70%以上用于当地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力争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要加强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管理,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农业的信贷投放。对扩大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或达到存贷比例监管上限的金融机构,要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对涉农企业尤其是涉农中小企业的票据,要优先办理再贴现。要改进信贷政策的管理和实施方式,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将评估结果与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两综合、两管理”等结合起来,及时将辖内金融机构支农情况向各银行的上级行和当地政府反馈。(二)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信用与金融知识宣传、农户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要大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积极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积极扩大信用评价和授信主体覆盖面,探索基于农业特色产业链条的信用培植、信用评价、信用增进和金融扶持形式,促进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三)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全市已实现行政村金融基础设施全覆盖这一有利条件,扩大新农保等惠农补贴发放银行卡的使用范围,着力提高金融基础设施使用效率。要大力推广手机支付等新型支付服务方式,鼓励创新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支付结算服务。要探索利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三信”评定结果,开展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小额授信。要进一步扩大国库直接支付业务的种类、范围和规模,确保涉农资金安全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二、积极推进机制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现代农业金融服务体系(四)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进程。加强农村金融改革协调机制建设,着力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向现代农业聚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农村信用社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力争三年内完成全市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银行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滨州设立分行,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农合机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到具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五)建立完善差异化金融支农服务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差异竞争,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优势,在完善粮棉油收购融资基础上,大力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农业科技等政策性中长期信贷业务。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督促县级事业部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争取全部达到人民银行优惠政策考核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在引导网点资源向农村倾斜的同时,强化县以下网点功能建设,深入挖掘信贷投放潜力。农村信用社要强化支农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贴进农村、网点众多的优势,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发挥经营灵活的优势,积极创新贷款品种和经营模式。(六)加强信贷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各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面向区域特色农业的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扩大基层信贷审批权限,调动基层行的创新积极性。要根据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探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灵活性。根据客户信用评级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利率之外不得附加任何收费和贷款限制条款,不搭售理财产品;对当地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引入保险或担保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利率优惠,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的综合成本。三、深入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特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七)大力推动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担保抵押方式创新。各金融机构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金融产品支农惠农效果的基础上,研究尝试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破解现代农业融资难题。要在引入第三方监管公司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大型农机具、生物活体、粮食等动产质押业务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业务。大力推广土地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权利抵质押贷款业务。依托农业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为上下游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大力发展“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融资模式,探索发展农产品订单融资业务。探索国家财政补贴收益权质押,以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来数年的农业财政补贴收益权设定担保。农合机构、村镇银行要发挥经营灵活优势,探索建立主办行制度,开办信用贷款业务。(八)重点推动针对两类经营主体融资特点的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要重点研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与特点,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着力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具有稳定物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对外出口较多的涉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通过订单融资—汇款、进口代付—其他信用证、进口押汇—信用证、有追索权保理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针对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和资金需求较大的特点,提高信贷审批额度;针对其资本密集度较高、中长期投资需求较强的特点,适度放宽融资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九)不断拓宽现代农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间市场融资宣传,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发展代收代付、汇兑结算、投资理财、财务顾问、手机支付等中间业务和网上银行业务,推行“一站式”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交易特点,制定支付结算综合服务方案,为其农资购买、产品销售等各环节交易结算提供便利。四、着力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和覆盖范围,有效满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十)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各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要求和财经纪律,对内控管理、条款费率、承保核保理赔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促进农业保险科学规范经营。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产品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和森林保险为发展重点,进一步扩大全市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粮食主产区和农业生产大县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工作。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新型产品,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展农业产业化全流程风险管理,开发可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自主选择的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服务网点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第一线延伸。承保公司要在搞好商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财政、农业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地方补贴险种,加大地方财政补贴力度,采取具有地方特色的差异化补贴政策促进当地农业保险发展。(十一)提高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水平。要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提升风险隐患的研判能力。加强农业保险分散机制建设,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切实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研发各类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十二)积极推动银保合作支农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要加强相互合作,拓展“贷款+保险”模式,逐步提升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各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违约保险等专项涉农金融保险,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增信;积极参与订单农业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投保增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授信额度、适度降低贷款利率。五、统筹协调金融支持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保障体系(十三)建立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支持现代农业联席会议制度。以金融证券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及问题,沟通交流各部门已出台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举办专门针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银企对接活动,为促进银企对接、加大金融支持创造条件。(十四)建立金融支持现代农业政策支持体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的抵押担保创新,在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抵押物登记和收费、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会同水利、林业等涉农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村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抵押及农用机械、生产设施(大棚)、存栏牲畜、仓单抵(质)押等登记制度,为扩大贷款业务做好配套服务。抓好土地流转服务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行为。积极鼓励支持县(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搭建土地流转专业化服务平台,鼓励各地建立自主经营、规范运作的农村土地托管中心。探索搭建综合性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集登记、价值评估、抵押流转交易于一体,确保银行在出现不良贷款后能够处置各种形式的抵质押物。要推动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社等加强对接,延长现代农业产业链,为金融机构开办产业链融资创造条件。探索以“订单+期货+保险”模式引导订单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农产品订单登记备案或公证制度,规范农产品购销合同。(十五)引导规范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龙头企业分级评定机制、定期检测机制。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部门联合评定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产业特点,分类制定家庭农场建设的标准体系,建立示范家庭农场数据库,引导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财务管理培训,提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财务信息透明度。协助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筛选和信用等级评定。(十六)完善现代农业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现代农业风险担保基金,专门为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在市、县两级配套财政资金,用于现代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结合上级县域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奖补政策,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探索由财政资金主导的专业担保公司与涉农金融机构合作的运作模式。担保公司合理确定担保倍数,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建立费率利率联动机制,形成既撬动信贷投入又不增加贷款人负担、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多赢局面。在市、县两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中,优先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定向支持,为现代农业贷款提供资金周转服务。落实对农业保险县小麦、玉米、棉花等保险品种补贴,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范围,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十七)建立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工作考核机制。各级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我市工作思路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目标,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强力推动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县域金融机构要100%参与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来,每个县(区)至少要推出和引进1种创新产品,形成示范效应。将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情况作为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人民银行“两综合、两管理”季度考核。组织召开全市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工作推进会,举办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创新产品成果展,对支持力度大、支持效果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十八)加强改进县域金融风险防控。要进一步强化维护金融稳定意识,加强风险全面监测和预警,将县域当地法人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等所有潜在风险机构全部纳入监测,做到风险监测全覆盖。要建立地方政府主导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加大对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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