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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7号文件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8号文件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3〕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意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少数民族事业,是党和国家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一项综合事业。加快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是适应我国多民族基本国情的客观需要,是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事关各族群众的福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事关国家团结统一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切实增强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意见》的重要意义,为扎实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明确具体分工,认真抓好《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一)加强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选派农村“第一书记”工作和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部门的职能,开展以政府为主导、针对贫困民族村居的对口帮扶工程。在安排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道路交通、电力、人畜饮水、新能源、广播电视、公共文化设施等中小型和公益型项目时,优先向民族聚居区倾斜。(市民协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二)发展少数民族特色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大力发展小枣冬枣种植、肉牛羊屠宰深加工以及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等特色经济和传统优势产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不断拓宽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渠道。(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负责)(三)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加快发展,引导其积极回报社会,带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市民宗局、市财政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四)扶持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大做强我市少数民族群众传统优势产业,扶持少数民族农民肉牛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逐步提高政府相关补贴力度,带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和增收。(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负责)(五)加强少数民族人力资源建设。利用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班、举办少数民族群众专场(次)实用技术培训班、开通专家咨询服务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实用技术培训和指导,提升少数民族劳动者致富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六)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把学前教育纳入民族村居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民族中小学达到省定一类中小学内部设施配套标准。力争民族小学、初中适龄人口毛入学率分别保持在99%、98%以上;初中三年巩固率达94%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保证外来务工少数民族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和师范类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在民族学校长期任教的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市教育局负责)(七)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发展,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基地)发展,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到2015年底,民族村居建有文化大院和“农家书屋”,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少数民族人口1000人以上)建有文化站。(市文广新局、市民宗局负责)(八)推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重点推广陀螺、蹴球等传统优势项目,力争建成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加强民族村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增强少数民族身体素质。积极组织参加全省、全国民运会等各类少数民族体育赛事。(市体育局、市民宗局负责)(九)改善少数民族卫生事业。优先将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居卫生项目纳入建设规划,加大民族医院、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卫生院和民族村居卫生室扶持力度,进一步健全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少数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族工作重点乡镇基本建成拥有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的“四配套”卫生院。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十)完善少数民族社会保障事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饮食、丧葬、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监管、清真网点建设、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和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民族工作网络。在民族村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分期建立社区服务中心。认真做好面向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失业、住房、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使少数民族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负责)(十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意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军营,扎实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丰富创建活动的内涵和手段,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民族工作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区)、模范乡(镇)、模范村居等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模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报告活动,让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深入人心。加强信息预警、矛盾排查、应急处理等机制建设,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负责)(十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以实施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六五”规划为重点,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民族法治意识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加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族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评价机制,实现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民宗局负责)(十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党校和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培训主阵地作用,加大对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骨干以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少数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聚居区工作。(市民宗局、市人社局负责)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少数民族事业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意见》为指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细化工作责任,圆满完成具体分工任务。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狠抓落实,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加强协调。市民宗局作为主管民族工作的业务部门,要切实承担应有的责任,充分发挥总牵头作用,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认真搞好跟踪分析,牵头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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