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3〕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评审工作由滨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人员。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第二章评审对象及数量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对象为:本市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和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人员)。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有效期为5年。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区)或部门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次不超过5个,个人每次不超过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在时间上与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选相衔接。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第七条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可以设提名奖,每次数量不超过3个,作为争创市长质量奖重点培育对象,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滨州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不设提名奖。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或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四)负责组织设计市长质量奖专用标志;(五)负责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审定评审专家库名单。第九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七)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第十条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纳入评审专家库,同时,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专业培训。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第十二条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委会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第四章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第十五条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授予在滨州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滨州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并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地位,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三)近3年内有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违法记录的;(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第十七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第十八条滨州市市长质量奖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攻关成果的评审,只奖励成果第一位完成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影响力大;(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同行的普遍认可;(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制定。第五章评审程序第二十条在评审年度,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第二十一条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程序是:(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区)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资格审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三)资料评审。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四)现场评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有关专项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同时,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度测评报告;(五)综合评审。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审议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六)公示。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或直接由市长签署确定;(八)表彰奖励。以滨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二条资料评审达到350分(评分标准1000分)以上(含350分)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资料评审达到120分(评分标准300分)以上(含120分)的个人方可进入现场评审。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获得滨州市市长质量奖或提名奖的组织,其奖金主要用于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报评委会并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第二十五条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第二十七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违反规定者,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九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第三十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相关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及时制定或修订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评审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原《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滨政发〔2009〕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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