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字〔2013〕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和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直参保职工因病致贫的患者及家庭进行再救助,在原医疗待遇的基础上,对在2012年度经大额救助后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的患者,按其统筹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的70%给予报销。市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审核和兑付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政策落到实处。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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