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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文工作,提高水文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水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水生态安全、经济建设及其他社会领域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已建成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站点300多处,基本形成了项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较为完备的水文站网格局,监测收集了大量的基本国土资料,在水利规划设计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水文不仅为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决策指挥和洪水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但是,目前我市水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水文站网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重复建设现象依然存在;水文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尚待进一步理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水文条例》和鲁政办发〔2007〕60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水文事业持续、协调发展,使水文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进一步提高水文管理与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水文机构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由水文部门统一管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裁决。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要按照《水文条例》规定向市水文局汇交监测资料。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水文业务工作。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河道的排污口、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要由市水文局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水文机构汇交。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要经水文部门审查,确保资料完整、可靠、一致。在抗旱防汛、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中,要利用好现有的水文站网、水文技术和水文资料,充分发挥水文部门的监测资料与专业技术优势,避免重复建设。水文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的水文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不断提高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水平,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机动监测能力。调整和优化水文站网的布局,提升各类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在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以信息化建设为带动,积极开展水文基础研究,应用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加快水文信息采集与传输、水文综合数据库、洪水预警预报、水资源监测管理、水环境监测评价、水土保持等应用服务系统建设,提高水文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文改革的要求,完善水文管理体制与机制,健全内外关系协调,机构、体制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水文行业体系。在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水利公共服务效能的同时,根据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水文工作的实际,按照“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要求,积极构建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有序、人员精干、技术先进、反应快速、专业齐全、层次合理的高素质、高效能的水文队伍。完善岗位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水文设施的维护,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服务能力,拓展水文服务领域,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文的要求,增强水文事业发展活力。三、切实加强水文测报设施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文条例》等规定,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保护。水文观测设施和水文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文测站的测验断面、测验设施、水情通信设施、照明设备以及标志、场地、道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移动。经批准的水文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妨碍观测的作物、堆放物料和修建房屋等行为;不得在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河段内取土、挖砂、采石;在水文过河测验设备、测验断面、观测场附近及上空架设缆线等活动,不得妨碍水文测验作业。对盗窃、侵占、毁坏水文测报设施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或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的,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搬迁、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四、不断增加水文事业经费投入根据《水文条例》、鲁政办发〔2007〕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要将水文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从市级以下征收的水资源费等水利规费中分别提取5%,用于我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规划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及水文测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水文部门应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尤其是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发挥水文的站网及技术优势。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水文工作所需经费,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流域和区域性的水利规划,必须要有完善的水文站网、水文设施、水文信息服务系统建设规划;同时落实好“工程带水文”政策,在水利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合理安排水文经费。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经费,要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工程建设过程中,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水文设施不健全的不予验收。五、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文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电信部门要保障水文报讯线路、信息畅通。供电部门要保障水文测报用电。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水文、关心水文、支持水文。水文工作多为野外作业,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教育及就业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符合条件的水文职工,应当享受当地政府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对水文基地的建设,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同时,各级水文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行业管理,全面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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