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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提升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流动人口不断增多,社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社会开放性、动态性不断增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与管理并重的意识,从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切实按照中央、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努力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形成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本通知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实行申报居住登记制度。拟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放居住证。下列情形除外: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围绕职责进一步健全综治责任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滨州实际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制和公共服务网络,逐步使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就医、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形成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体制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新格局。(一)综治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协调组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教育部门。将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保障适龄流动人口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民政部门。积极开展对特殊困难人群的救助工作,特别要做好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提高救助保障水平;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五)司法部门。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要把解决拖欠流动人口工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积极给予援助;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六)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流动人口租用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九)卫生部门。对流动人口实施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对其从事医疗服务的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十)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服务,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人口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十二)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四、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一)完善基层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调整充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小组力量,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协助做好为流动人口提供登记、办证、房屋租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二)建设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人口计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求,依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加快构建包括信息采集、数据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在内的市级流动人口综合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为实施居住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持。(三)实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制度。县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招聘、录用、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机制,按照城镇800:1、农村500:1的比例,充实完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明确协管员队伍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力量。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四)全面推行居住登记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行居住登记管理,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查验、办理、审验等工作,全面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做到来必登记、走必注销。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用工单位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及用工信息。落实《居住证》“一证通”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按规定享有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五、强化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部门和单位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乡(镇、办)要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二)做好基础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乡(镇、办)社区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有序推进。(三)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到位、保障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机制。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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