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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鼓励更多农村人口到城镇就业和落户,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9号文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积极稳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逐步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1.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因地制宜、科学稳步推进,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2.综合协调,统筹兼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调整配套行政管理措施,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3.以人为本,尊重意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鼓励引导农村人口自愿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集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城镇居民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二、放宽县域范围内户口迁移政策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县域范围内(本市所辖县区、开发区)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实施更加灵活的户口迁移政策,以方便农村人口就近有序转移。(一)在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二)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进城务工农业转移人口在同一城市市区连续工作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2.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3.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房屋,以及租住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2年以上(包含2年)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4.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经营满1年,按规定通过验定或年检的。(三)加快城镇“城中村”改造,将“城中村”村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依法妥善解决好涉及“城中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等问题,切实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四)引导农村居民结合迁村并点、旧村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自愿、就近到城镇落户。三、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村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一)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二)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外)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各类资源性、经营性资产作股量化,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四)要做好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登记,积极推行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模式,及时纳入社区服务管理,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允许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城镇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五)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损害农民权益。(六)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四、健全完善行政管理配套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一)完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城镇集聚,以产业的集聚吸引、带动农村人口转移。(二)加强城镇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及时将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使城镇化和新农村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三)做好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等保险制度衔接,落户城镇后,在城镇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终止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城镇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直到年度期满;落户城镇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四)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要及时将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纳入城市(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进入城市(镇)落户人员购置普通商品房。(六)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与户籍登记制度相衔接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农村人口落户城市打通阶梯式政策通道。对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服务措施,使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赁、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今后各级、各部门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一律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配套措施调整,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保持平稳过渡。(二)密切协作配合。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行政管理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人口变动情况;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户口迁移的政策规定,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做好政策衔接;教育部门要安排好城镇新落户人员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卫生部门要加强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城镇新落户人员及农民工就医需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人口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或转让,努力形成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合力。各县(区)要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的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废止或修改。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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