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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真正将我市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成果落到实处,保护和利用好我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市政府确定,将我市14处文物保护单位列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逐步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所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落实好文物工作“五纳入”要求,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促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发展。附件:滨州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14处)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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