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2〕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近年来,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已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15家,募集资金总额246亿元,培育壮大了一批骨干优势企业,对于推动黄蓝两区开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和引导更多优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是最有效、最直接、最持久的招商引资方式,是加快企业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转方式、调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全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金融创新,显著提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重;特别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创业板市场的加快扩容,为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中小企业成功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条件。香港、新加坡、美国等证券市场积极寻找优质资源,为我市具备境外上市条件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同时,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开发建设,促进了金融资源不断向两区聚集,为我市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我市在推进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与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对资本市场重要地位和功能认识还不到位,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膨胀发展速度不够快,争取上市的后备资源企业规范运作程度不够,资源企业质量不高,制约了我市企业上市的进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切实把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二、明确目标,突出抓好企业上市融资重点工作(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为目标,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融资为着力点,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相结合,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多形式、多渠道募集发展资金,尽快把企业做强做大,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任务目标。到2015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5家,从资本市场累计融资达到500亿元以上(含再融资)。全市平均每年有2家以上企业实现首发上市,3家以上企业进入上市程序。按照“上市申报一批、启动运作一批、培植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保持在30家以上,使全市上市企业家数和募集资金总额进入全省先进行列。(三)工作重点。1.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要求,适时选择上市方向和路子。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特别是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的企业,要首选境内主板市场上市;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应选择境内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市场上市;自身上市条件不够成熟,但业绩比较好的企业,可走资产重组、借壳、买壳、参股上市的路子;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企业,也可走境外上市的路子,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同时,对已经上市的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其配股、增发、债券等再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再融资,进一步膨胀企业规模,把企业培强做大。2.立足实际,搞好上市资源的培植。各县(区)要立足当地经济发展优势和产业特点,对优势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分类指导,制定好3—5年的上市后备资源培植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部分县(区)的企业上市工作尽快实现“零”的突破。注重选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资产质量较好,技术含量较高,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企业进行重点培植,争取每年都有3家以上企业进入上市操作程序,全市要保持30家左右的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使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步入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3.规范改制,为企业上市融资奠定坚实基础。要高度重视公司改制前的“私募”融资。通过招商引资,广泛吸收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科研机构和公司高管层参与改制,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坚持依法改制,要指导和帮助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要求进行操作,帮助企业解决好有关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规范运作,加快改制步伐,避免留下隐患和障碍,为企业的发展和上市奠定良好的基础。4.强化监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上市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境内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工作,为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为保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降低改制成本和减少不应有的损失,对进入我市辖区从事公司改制、上市辅导以及股票承销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经市金融证券办统一把关后再向企业推介。同时,建立市金融证券办、企业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的有关问题。中介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的同时,要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证券办备案。中介机构要强化“自我约束、遵守诚信”的原则,努力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市金融证券办与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良好环境为鼓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对以境内、外上市为目地的拟上市公司(与证券机构、律师、会计师签订保荐协议,并在市金融证券办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对企业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后给予支持。(二)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无偿过户给改制后的公司使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燃)气)。(三)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或转报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四)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拟上市公司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问题致使债务规模偏大,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的,当地政府要出面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和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五)市政府对企业上市根据上市进展情况实行分阶段扶持,主要用于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中介费用的补贴。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补助2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或在境外形成上市企业主体的,补助20万元;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补助30万元。该专项资金由市金融证券办会同市财政局落实。(六)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企业在境内外正式获准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额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再给予特别奖励5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市场再融资的(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入滨州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额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再给予特别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将30%以上的奖励资金用于捐赠慈善事业。以上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财政收入中列支。(七)市里设立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每上市一家公司20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拨付给市金融证券办安排使用,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八)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后,对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按融资额的1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相应奖励。对在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表彰。(九)对首发上市且融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予“上市功勋企业”称号;对完成上市工作任务目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记功或表彰。企业上市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集中资源优先支持企业上市。市金融证券办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及融资任务目标的督促、指导,做好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规划、协调和调度工作。发改、工商、经信、国资、财政、商务、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拟上市公司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推进企业上市的综合协调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不断开拓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原执行文件中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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