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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滨政发〔2006〕97号)和《滨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滨政发〔2006〕98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确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全市平均每人每年1610元,统一提高到全市平均每人每年23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4元。二、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稳定原有城市低保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三、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保障对象应保尽保,低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四、执行时间。农村低保原在保人员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扩面后新纳入人员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本通知要求落到实处,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三日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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