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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在市、县(区)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部门职能评议、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五条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四)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评议方式:(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四)专业评议。聘请专门的社会评议机构进行评议或者利用其他评议机构、评议形式获取的评议成果。第七条评议程序:监督评议、专业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第八条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第九条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内容之。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提请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第十条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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