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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十二五”期间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不断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责任目标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十二五”期间节能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节能考核目标体系“十二五”时期,在核定存量能耗和增量能耗的基础上,分年度下达县(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并作为考核县(区)节能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一)县(区)存量能耗目标的核定。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综合考虑各县(区)上年度实际能耗、万元GDP能耗、能耗结构、经济自然增长以及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和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等因素,确定县(区)存量能耗基数和下降幅度。(二)县(区)增量能耗目标的核定。增量能耗包括2011年以后新投、达产且年综合能耗3000(含)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以下简称3000吨以上项目)新增能耗和其他新增能耗两部分,分别通过核定和分摊方式确定。1.3000吨以上项目新增能耗。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县(区)年初上报的年度内投、达产项目计划核定。凡新投、达产项目单位能耗等于或低于全市“十二五”末单位能耗目标的,直接计为增量能耗;高于目标的,按“十二五”末单位能耗目标与计划产值的乘积计算增量能耗,多余部分由县(区)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或县域间能耗交易完成。未经固定资产投资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核定增量能耗时不予考虑。2.其他新增能耗。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能耗总量减去全市存量、3000吨以上项目新增能耗即为其他新增能耗,按县(区)上年度实际能耗占全市总能耗比重分摊。(三)下达县(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下达县(区)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核定的存量能耗与增量能耗之和;下达县(区)的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依据县(区)能耗总量、年度GDP计划增幅、上年度万元GDP能耗水平确定。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与县(区)充分沟通,科学拟定目标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以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二、建立县域间能耗交易机制(一)建立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平台。凡不能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消化新上高耗能项目增量能耗的县(区),经批准可与有能力分摊增量能耗的县(区)实行县域间交易,被交易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且年增量能耗原则上不低于10万吨标准煤。具体规定如下:1.转出、转入县(区)均需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2.与转出能耗对应的增加值同时转移,考核时调整转出、转入县(区)的能耗总量、单位GDP能耗,并在节能考核时予以调整。3.转出能耗县(区)要按对应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向转入县(区)支付相应费用;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与转出能耗之比低于200元/吨标准煤的,按200元/吨标准煤支付,转入费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节能企业的奖励、加强节能管理及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等。4.交易不论成功与否,对转入、转出县(区)下达的节能目标均不作调整。交易成功后,转入县(区)需压缩原有存量能耗来承担交易带来的增量能耗。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易实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要为费用支付提供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二)积极探索能耗市场化交易。及时总结重大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经验,完善能耗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适时建立全市性的能耗交易市场,为能耗交易搭建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三、切实强化增量能耗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钢铁、铝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烧碱、重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总体上“十二五”时期不再审批高耗能项目。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十二五”时期新上3000吨以上工业项目,总体上要确保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低于“十二五”末全市单位能耗目标。各县(区)要充分考虑新上项目对节能目标的影响,合理控制工业项目投入,并于每年2月底前如实上报年度新增投达产3000吨以上项目能耗情况。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市发改、经信等部门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要将上季度系统内审批(核准、备案)3000吨以上项目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约谈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万元产值能耗高于全市水平的县(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控制。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对县(区)以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节能责任目标考核时对实际能耗总量予以核减。四、努力压减存量能耗突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节能,抓好年综合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监管,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各级财政的引导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实施节能技改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扩大高效家电、灯具、节能电机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淘汰钢铁、建材、化工等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努力压减存量能耗,为经济增长腾出更大能耗空间。五、完善能耗预警调控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能耗与电力匹配数学模型,把节能目标转换为电力控制目标,考虑新投、达产项目情况,科学测算各县(区)全年用电量并分解到每个季度。加快全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月度能耗数据网上直报,及时监控全市用电情况和企业生产及用能现状。建立市级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即时掌控高耗能行业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电耗情况。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上项目实际投、达产情况,作为电力目标调控依据。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节能降耗约谈制度”,对能耗、电力增长过快、节能任务较重的县(区)和重点企业,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实行季度预考核和红黄绿三色预警,对被红色预警单位适时启动调控程序,在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事业单位和市场好、附加值高、能耗低企业用电的基础上,对手续不完备的违法违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企业等依法落实调控措施。六、落实各项调控保障措施完善节能考核目标体系、实施能耗预警调控、建立能耗交易机制,是加强“十二五”节能管理的新举措。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市经信、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全市和各县(区)能耗增量承受能力,严把项目入口。市经信、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县域间耗能量交易工作;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做好电力目标调控;节能执法监察机构要强化适时监控,依法保障节能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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