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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鲁政发〔2011〕42号)以及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编制本规划。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1.“四五”时期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我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时期,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长足进展。5年来,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加快,初步建立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决策机制日趋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明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进步,行政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健全,社会整体保持和谐稳定。“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我市“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2.“五五”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五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特别是“四五”时期的发展,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还不平衡,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程序不规范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保障水平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等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努力开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3.“五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科学发展、追赶超越的奋斗目标,以贯彻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中心,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4.“五五”规划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实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实;服务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阳光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有机统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制度建设质量。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保障社会长期和谐稳定。———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及时、动态、量化评价。———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浓厚氛围。二、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5.依法科学界定政府职能。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6.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社会管理创新的规定,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创新,健全群众利益协调、群众权益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社会矛盾调处等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进一步转变社会管理理念,探索人性化、柔性社会管理方式,发挥非强制性手段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探索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夯实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根基,发挥基层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7.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需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码。8.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逐步扩大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范围,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实行联合办理或者并联审批。推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基层便民服务,探索在乡(镇、办)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9.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10.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不断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权限和程序,防范投资风险。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确保工程项目的审批合法、公开、透明。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要依法进行招标,重大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确保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11.依法规范政府民事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政府民事行为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严格依法实施公共工程发包、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和出售租赁等政府民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不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定期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信息。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民事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政府民事行为,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12.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应对能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13.扎实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大力推进乡(镇、办)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等公开载体建设,强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在推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编制并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提高时效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三、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4.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要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向社会公布。15.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未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专家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16.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听证。选择听证代表,要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不同利益代表比例相当的原则和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使选择的听证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要随机选择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的基本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要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1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通过舆情跟踪、社会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18.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将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并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19.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探索决策实施部门评估、专家评议、管理相对人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20.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进行决策、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21.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做好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强促进重点区域带动战略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惠民生、促和谐,突出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城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强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审查、修改,尽快出台。要按照“立、改、废”相统一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22.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按照规定时限交由本级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3.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坚持科学制定规范性文件,使规范性文件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人民群众意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要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络、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24.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沟通协调力度。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对于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领导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决定。25.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要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要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6.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要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政府派出机关、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发现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责令限期报送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情况通报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情况,并将经审查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27.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领域,在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工作。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规范。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要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28.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认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条款,细化量化行政执法的条件和处罚幅度,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轻微违法行为推行“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处理。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指导,避免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29.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尤其是行政强制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确保程序公正。健全行政决定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权利。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回避、公开、当事人参与、诚实守信、保障救济权利等程序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活动,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30.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深入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完善本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规定和配套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行政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重点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考核、错案责任追究、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31.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证据、执法文书应立卷归档。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规则,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坚持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政府法制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纠正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政府部门对案卷评查结论中指出的问题,要在6个月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正,并将有关改正情况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3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坚持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及时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拟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人员,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担任听证主持人的,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体系,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网上动态管理。六、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33.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县(区)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34.主动接受司法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答辩,按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积极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并及时研究处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情况交流,及时掌握和解决行政诉讼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35.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和网络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网络反映问题的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和网络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6.着力强化专门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37.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制作处理意见书,被监督主体要及时整改并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政府法制机构;被监督主体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机构要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建立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制度。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重大行政决定,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由政府法制机构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8.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责任。七、着力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39.建立社会矛盾排查机制。加大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重点对本地区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土地和房屋征收、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的苗头和隐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分析原因,制定应对措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内部。40.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各部门对依法属于本部门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积极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大调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调解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4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争议,采取简易程序,高效、便捷地予以解决;对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复议案件,要进行现场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查明事实。要善于运用听证等公开审理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逐步扩大公开审理范围。探索建立行政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专家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依法实施、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等行政复议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影像设备,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市行政复议工作均衡发展。加大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力度,提高行政复议理论水平。42.发挥仲裁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仲裁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使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发挥仲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和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规范仲裁程序和裁决行为,确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方面的仲裁工作。探索建立仲裁发展促进会,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43.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要求。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促进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监督相配合,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八、继续强化依法行政的培训考核44.落实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各级政府每年要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滨州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在培训公务员的年度教学计划中,要安排依法行政教学内容。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培训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知识培训、轮训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45.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46.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增加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修订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九、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47.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上级机关要定期对下级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法措施、成绩经验和问题困难进行调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要着重抓好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相关责任。48.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对依法行政情况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49.加大依法行政经费保障力度。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收费等事项挂钩。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在充分保障行政执法的基础上,要重点保障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装备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支出。市、县(区)政府要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并用于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50.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宣传和理论研究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新闻媒体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扩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并把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为依法行政的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5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与形势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从机构、人员等方面重点加强基层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可以配备兼职法制工作人员,使法制工作人员的配备与乡镇依法行政的任务相适应。加大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划,按照各自职能,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将本规划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本规划实施期间,由市政府每年组织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对本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本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由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级、各部门在贯彻本规划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主题词:行政法制规划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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