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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和维护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部门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五部分构成,核心内容为“一库一平台”,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数字滨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多类型、多尺度、一体化管理的数据库。数字滨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其他专业信息空间定位、集成交换和互联互通的基础,是实现多种数据的无缝集成,研制开发网络化的应用服务与运行维护系统。第三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与完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与完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及不断完善更新。(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三)负责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五)负责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六)负责各县(区)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推广应用与指导。第六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八条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及完善工作,负责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第九条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第三章框架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一)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滨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滨州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第十一条数据集建设。(一)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基础地理信息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新管理,公众网及政务网平台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发布和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二)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三维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处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处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第十二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山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第十三条数字滨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我市唯一的、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第四章信息更新与运行维护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按照定期与动态相结合原则,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增强地理信息采集、处理服务功能,统一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与分发服务,确保地理信息资源的权威性、标准性和现势性。第十五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滨州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第十六条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第五章数据共享与使用第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鲁国土资发〔2007〕237号)的审批程序执行。第十八条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数据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滨州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第十九条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第六章推广应用与服务第二十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第二十一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依托滨州市地理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及部门用户提供在线调用、零码封装、在线服务、二次开发等多种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务,满足不同部门、不同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各类用户可根据本部门或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应用模式。第二十二条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滨州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其中进行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得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接口与数字滨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实现对接和互联互通,通过公共平台加载最新测绘成果,逐步统一到数字滨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来;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应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要结合公共平台进行开发应用,避免重复建设。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滨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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