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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一)积极实施综合改革。不断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与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既能体现公益性、又能调动积极性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二)明晰渠道,强化保障。明确主体补偿渠道,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渠道,通过建立多方投入格局,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政策,为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三)增加投入,优化配置。在确保政府卫生投入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同时,要注重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统筹整合,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补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综合改革有序衔接、整体联动。(四)转变机制,注重绩效。实行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投入方式,既要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需要,更要注重强化绩效考核,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政府补助资金分配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县(区)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文件要求,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行价格管理政策,由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依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原则,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对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的县(区),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及时更新。(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三、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中统筹安排。各县(区)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根据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将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滨卫农卫发〔2011〕2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各县(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鼓励各县(区)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具体政策按照市卫生局、财政局、医改办、物价局《转发〈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滨卫规财发〔2011〕20号)落实。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四、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区)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备案。(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县(区)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市级将强化统筹各县(区)协调发展的责任,综合考虑县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中央、省补助政策,加大对各县(区)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实行补偿政策。对自身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县(区),每年省级财政综合考虑财力缺口额和市、县财政困难程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3号)精神,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提高基本支出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对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省里综合考虑各地制度实施、综合改革、服务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县(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日主题词:卫生改革经费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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