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1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1〕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全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步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强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变按供热面积收费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对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较高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提升建筑品质、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改革步伐,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协调运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十二五”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为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二)目标任务。1.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全市所有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2015年,全市范围内所有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改造40%以上,2020年前全部完成改造,其中2011-2013年全市至少完成改造290万平方米。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2年底前,建成市级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积极开展对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到2015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二、强势推进,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步伐(一)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和供热运行状况,抓紧编制和完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时间安排、政策措施等内容。各县(区)的供热计量改革规划,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各供热企业要按照本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供热计量模式、技术路线、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报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尽快组织实施。(二)科学选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各县(区)要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摆脱单纯按表计量的误区,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从热源到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整个系统实现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管科学化。各供热企业要抓紧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智能收费等系统。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抓紧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三)切实抓好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及同步计量收费。以当地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为依据,严格组织施工图设计,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各县(区)抓紧对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进行清理检查,对未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责令原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补缴费用,由供热企业组织采购安装到位,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更换。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实行同步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责任。三、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确保按时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各县(区)要结合2010年对县城以上规划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调查摸底情况,根据辖区内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及省节能改造要求,科学确定改造区域、项目和内容;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合理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实施主体,保证如期完成。争创“国家节能暖房”重点市、县的滨州市主城区、邹平县应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将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毕,有条件的县(区)争取提前、超额完成改造目标。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必须与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坚持以同一热源或换热站为单元,对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组织统一实施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体现整体节能效果。(二)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县(区)要认真组织进行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和能源审计,根据市下达的改造任务,合理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等高能耗公共建筑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率先组织节能改造。在进行采暖供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系统节能改造时,同步安装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资源。四、完善机制,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一)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对所有新建建筑,实行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总的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县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用足用活中央、省奖励资金的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二)建立产品准入机制。严格执行省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定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出现,保持安全稳定供热,保障监测数据真实,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市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供热计量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完工后5年之内免费保修,系统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下,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三)健全工程监管机制。供热计量改革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前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供热计量改革效果的保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要健全工程监管制度,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列入强制性验收范围,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确保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计量收费的要求。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及室内温控和改造后未实行按热计量收费的改造项目,不能通过验收。建筑围护结构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加强节能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进行效果评估和组织验收。(四)完善供热和采暖费补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将供热政策性亏损补贴改为供热计量奖补资金的制度,资金发放额度与供热计量改革绩效和供热节能量挂钩,提高供热企业参与计量改革、开展节能技改的积极性,具体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五)强化奖惩约束机制。按照省要求,尽快出台全市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全市所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对浪费能源严重、节能意识淡薄和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依法处罚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步伐(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切实落实部门职责,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工作任务。(二)加强督导考核。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将纳入城镇化考核内容,从第三季度开始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实行月督导、月调度、月通报;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室实行每季度一通报。每年年底,对各县(区)按照签订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全市通报。(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地宣传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节能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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