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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滨州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快消防事业发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滨州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和《滨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快速发展,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初步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加大,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公共消防设施日益完善,全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进一步提高;火灾防控工作成效明显,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消防装备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在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中发挥了难以替代的骨干作用。消防工作的突破性进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也面临着许多突出问题。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参与性不高,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经费投入不能满足消防事业发展的需求。二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仍普遍不高,火灾隐患普遍存在。消防中介服务组织不规范,发展不够平衡。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因无明确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各项工作进展困难。三是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受消防业务经费等的制约,消防警力和车辆装备结构不尽合理,缺乏专业维修设施与人才,影响了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的提高。四是社会消防“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的格局尚未形成。有关县(区)、部门开展消防宣传的意识不强,措施不够有力,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仍普遍不高。五是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发展还不平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滞后,装备和力量明显不足,应急响应、联勤联动等机制还不完善。二、“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大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全面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消防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总量和亡人火灾,保持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总体目标。———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工作;社区、农村群众自治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居民火灾死亡人数稳中有降;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有序,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率达100%,消防设施合格率达90%以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国民消防安全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形成完善的国民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和机制,提高消防宣传有效性。———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总体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城镇全面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同步完成消防规划修编工作;市、县城市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应建数的80%以上,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齐全并提高科技含量;消防通信、消防供水等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常规化,正常维护率达到95%以上。———社会消防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积极稳妥发展。充分发挥消防协会职能,拓宽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职能,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培育新的中介组织,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消防经费保障有力。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消防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壮大。积极争取增加现役消防力量,大力发展地方消防力量,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部队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以打造公安消防铁军为目标,加快消防综合训练基地规划、建设步伐,深入开展基地化、模拟实战化训练,以提高训练水平来促进部队整体灭火救援能力的提升。———全市火灾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积极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三、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一)大力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1.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市文明城市、平安城市(乡镇、村、社区、单位)创建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上级政府每年与下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借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工作机构,推进“网格化”消防管理,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2.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林业、人防、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3.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问责制度。2011年,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政绩考核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化建设观摩等考评范围,严格组织督查考评,并将督查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每年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二)大力加强城乡消防基础建设。4.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规划,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消火栓数量不足的,要优先补建;旧城拆迁改造或城市新区开发,要同步建设消火栓。2011年,全市要增建市政消火栓450具以上,以后按照消防规划逐年建设,到2015年,全市市政消火栓实有数达到应建数的95%以上。城市消防站城区保护范围超过7平方公里的,要按照消防规划布局和国家建设标准要求逐年建设。2011年底前,高新区和市区分别建成第一消防站和第三消防站;2012年底前,滨州经济开发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要建成第一消防站;2015年底前,市区要建成第四消防站,滨城区、惠民县、阳信县、沾化县要分别完成第二消防站的建设工作,并投入执勤。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城建、规划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按照国家标准配齐配全消防执勤车辆、消防装备,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5.进一步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要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的“六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要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技能,负责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6.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大力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将包括建筑防火、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和消防水源等在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纳入乡镇、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建立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体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协调配合机制,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农村、社区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推进消防服务进农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大力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9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至少有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居民防火公约》。要加强对社区企业、出租屋和小公众聚集场所、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改善社区防火条件。7.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整治火灾隐患。对易发生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火灾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人民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查处。(三)全面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8.加强消防宣传工作。要把提升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作为消防宣传的核心内容,大力开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消防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等传播媒介要履行消防宣传义务,定期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利用标识、图片、视频加强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9.强化消防教育培训。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要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消防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农民工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10.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要把消防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发展规划,鼓励地方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采取合作办学、对口单招、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研发等社会消防专业人才,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11.推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消防管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凡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的社会专业人员,应当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作用。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要取得相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四)引导社会消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12.积极发展和培育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订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消防行业社团,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和促进行业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咨询和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等业务,全面引入消防设施工程监理,提高建筑工程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推动设立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机构。积极发展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对各类企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火灾隐患等方面的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对投保方、借贷方火灾风险评估的机制。全面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明确保费收入用于防灾、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比例。(五)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13.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加强信息化建设水平,做好对火灾数据、火灾隐患数据、公共消防设施数据、执法信息等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准确反映消防安全形势,为及时、果断的宏观火灾预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善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抽查为主、以接受群众举报为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抽查的预见性、针对性、实效性,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保证及时发现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不断加强消防监督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打造人民满意消防监督队伍。(六)深入推进灭火和应急救援消防队伍建设。14.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建成贯通部局、省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及中队的五级接处警指挥调度平台;建成依托移动平台、专网平台的350兆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建成依托3G和卫星技术的灭火救援视频传输指挥系统。2012年底前,建成集办公、警勤保障、作战指挥、文化活动为一体的滨州市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大楼。15.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公安消防部队是日常救援救助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积极争取省消防总队逐步增加现役编制员额。同时,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消防特勤、专业处置队伍建设,并于2012年底前建成集培训和模拟训练为一体的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大力开展基地化、实战化训练。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努力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要加强队伍正规化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强化消防服务,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公安消防队伍。要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和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定期开展区域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跨区域协同救援能力。16.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和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下可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矿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要切实强化灭火和应急救援保障,组织专家对全市灭火救援装备建设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按照功能完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实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消防装备结构,配齐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确保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保障到位。(七)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17.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大力加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要依托中心镇,建立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建成城乡“十分钟”灭火救援圈。其他乡镇可采取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村企共建等多种模式,于2012年底前全部建成专职消防队。加强群众义务消防队建设,推动社会单位、社区、村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承担初起火灾扑救职责。鼓励民间办消防。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志愿、义务消防队的指导,切实把火灾防范与灭火救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18.完善合同制消防员管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招收合同制消防员,至2015年,全市合同制消防员达到518人。同时,有关部门要对合同制消防员招收、管理、福利待遇等进行调研,提高合同制消防员的保障经费标准,推行合同制消防员轮休制度,每两年召开一届优秀合同制消防员表彰大会,积极创造栓心留人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合同制消防员的在位率,不断提高战斗力。19.大力发展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加大消防文职人员招收力度,“十二五”期间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文职应不少于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满足专业分工需要,提高防火工作效能。完善消防文职人员队伍招聘和使用管理规定,规范招录程序,保障公开招考、择优选用。提高消防文员政治、经济待遇,推行消防文职人员辅助消防检查制度,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加强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赋予消防文职人员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资格,增强消防执法力量。(八)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20.拓展消防业务费保障范围,实现“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规划计划,政府逐步督导实施”的消防建设保障模式。建立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政部门对消防装备建设经费等业务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消防经费投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同步增长。(九)大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21.加强装备配备科学性。全面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对现有消防装备进行评估,对全市消防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进行全方位科学论证,根据评估报告,提出消防装备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制定装备建设规划,逐年推动落实,逐步实现装备器材的更新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不断提高主战车的先进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加强高、精、尖消防装备器材配备,扩大训练和保障装备配备品种和配备比例,减少装备的非作战损坏和消耗。鼓励一线人员改进和研发消防器材装备,及时反馈基层装备需求,不断探索改进装备的新思路、新方法。22.加强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滨州市2012年前建成消防战勤保障大队。战勤保障大队建设规划力求科学、合理,充分考虑总体部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各类营房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确保战勤保障发展的需要。战勤保障大队编配队员45人。战勤保障建设要建立完善的分级储备机制,科学规划储备品种数量。健全灭火救援应急装备保障和跨区域装备保障,完善装备储备机制。建立在储装备精细化管理机制,确保在储装备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结合灭火救援应急装备保障实际,与社会联动单位建立装备动态储备、应急筹措和预警会商机制,实现一体化装备保障,确保快速调集、充足供应。23.加强装备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落实消防装备维护维修经费保障标准。健全装备管理各项规定,形成分级、细化、配套、全面的装备管理制度体系,大力提升包括装备规划制定、采购配备、使用维护、储备维修、退役报废、实力统计等在内的装备全寿命管理水平。大力推进装备分级维护、维修工作,建立落实装备定期维护制度,加强装备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大幅提升装备完好率。全面推广应用具有全程记录装备使用、维护、维修信息功能的装备电子履历表。完善消防装备专家组建设,加大专业化装备管理干部队伍培养力度,全面编配装备质量检验员、装备技师,加大装备人才储备力度。主题词:公安消防规划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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