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印发滨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一)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统一调整,浮动档次按照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安全、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统一管理。县(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定后,暂留存县(区)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县(区)基金缺口,必要时根据需要可在全市调剂使用,2013年底前,县(区)结余基金全部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全额划转市级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按照年度支出预算给予拨付。市、县两级按规定留足2个月的备用金。(二)根据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全市实行工伤保险目标任务管理。年度县(区)完成目标任务,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经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意后从县(区)基金结余中解决,基金结余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给予调剂;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导致基金缺口较大的,根据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情况予以调剂,仍有缺口的,由县(区)政府自行筹资解决;县(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由县(区)政府自行筹资解决。第八条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县(区)共同编制,各县(区)预决算草案由县(区)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余地。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工伤基金征缴额的10%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第十条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市直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并作出认定决定;县(区)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县(区)发生的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拨付实行分级管理。市直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拨付;县(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所需的小额费用,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拨付,对新增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资格确认及待遇计发标准和单人次工伤待遇支付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二)工伤职工治疗,除遇紧急情况抢救外,工伤职工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市外转诊、转院的,经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第十三条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考核、定点工作,由市级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确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第十四条全市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统一使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工伤保险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高效运转”。具体工作按照省社保局《关于对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实行目标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和《滨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要求办理。第十五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县(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贯彻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劳动保险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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