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暂行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本暂行实施意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的原则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以实现和谐发展,节约合理利用土地,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二、工作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一)市政府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三、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定房屋拟征收范围,报市政府依法确定。(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载明暂停期限。(三)市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四)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六)市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七)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八)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区域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街道)、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九)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管。(十一)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十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并签订补偿协议。(十三)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十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六)安置房建设完成,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具体项目的方案规定分配楼层和楼号。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三)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另外,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寻找临时安置用房的,仅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起,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退周转房。(四)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的补偿。(五)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一次性增加80元/平方米的事实营业补助。(六)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1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标准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七)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标准为每提前一天一户奖励1000元,非住宅房屋为一户1200元;补助针对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3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户5000元。签约期限不少于7天,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八)用于安置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且该房屋面积低于以上标准规定的,市政府按照此标准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增加房屋差价款和房屋面积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承担。超出此标准规定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五、房屋征收评估(一)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者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二)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三)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应当实行分户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滨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五)专家鉴定委员会为专业鉴定机构,由房地产估价师和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鉴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六)房屋征收评估应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六、几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保证经费、人员落实到位。要对列入改建计划的改建项目加大督导协调力度,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序进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贯彻落实好征收补偿政策,全力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到位,确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过程中,针对具体工作要层层上报,层层审批,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四)司法、行政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依法查处无理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本意见今后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屋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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