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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秘书长、其他市政府领导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确定具体召开时间);如有需要,市长可以决定临时增加。第二章会议议题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决策以下工作事项:(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四)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六)《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七)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八)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安全稳定、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十)市政府目标考核及重要奖惩事项;(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须由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十二)召集人认为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以上事项需紧急办理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可先行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务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提出:(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经秘书长审核报召集人批准;召集人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安排议题;(二)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第七条会议材料的准备:(一)会议材料应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情况及重点问题的说明、议题有关附件等;(二)主办单位应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并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列为会议审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按要求补充完善;主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市政府秘书长可以报请召集人取消对该议题的审议;(四)除印发出席会议人员纸质文本外,主办单位要提供多媒体演示汇报。第三章会议组织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人确定。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议题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第十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及监察局、审计局、法制办、市政府调研室、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议题需要,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名单由议题主办部门提出意见,与会议议题一并报送;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召集人请假,并可以发表书面意见或委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二)市级部门或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为本部门、本县(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分管副职列席,并由秘书长将参会情况向召集人报告;(三)议题主办单位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可带1名助手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第十一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讨论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第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各新闻媒体要及时做好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第四章会议决定第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如需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对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第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完整、详细地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在会后2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人签发。(一)印制完成的会议纪要,应按规定范围发放,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二)市政府办公室应按文档管理规定,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记录、多媒体材料、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归档管理,以备查询。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提出督查意见,进行立项督查,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行政事务会议规则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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