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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11〕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根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求进行,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体现可操作性,防止简单重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广泛开展对规划的宣传,接受社会对实施情况的监督。三、《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区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同时,要严格依据《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四、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级要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矿区土地复垦力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区土地复垦义务。健全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对矿山环境状况的调查和监测。《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矿产规划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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