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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贯彻《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职责(一)深刻领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意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是提高事业单位社会效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二)准确把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内涵。《办法》中所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指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办法》。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三)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指定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严格审查程序和责任,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作为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负责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同时,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考核机制。要将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范围。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定期组织对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奖励,激发事业单位做好登记管理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年度本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中应包含主动公开登记管理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登记管理信息的情况、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事项。三、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内容、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一)明确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分三类公开登记管理信息:一是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二是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是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登记的执行、绩效和受奖惩、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等情况。(二)规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方式。事业单位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参与”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单位网站平台等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同时,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三)严格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时限。事业单位对依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的信息,以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具体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的依法申请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其申请获取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四、强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确保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到位(一)构建监督保障体系,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本级及各县(区)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负责该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信息公开规范。对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等情形的,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事业单位改正,对未予整改的,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或在年度检验中对其作出不合格决定。五、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一)加大经费保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是一项全局性、日常性、政策性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作,事业单位应当将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障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要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切实提高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学习《办法》内容,准确把握《办法》精神,进一步提升做好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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