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性认识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成为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1.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负责督促落实。2.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3.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4.对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较好的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在落实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以及以后年度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补充来源。(二)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1.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企业确实无力一次性解决的,可优先考虑已亡故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年龄较大的职工,并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2.经确认的困难企业,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间,人口计生部门对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确认。市属企业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3.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及《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30%补助情况统计表》。(三)困难企业认定。1.市、县(区)要分别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由财政、经信、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市属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对县(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认定时间。2010年及以前的困难企业由市、县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集中一次性认定。以后每年12月份组织一次对当年度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3.困难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已破产的;(2)因经营困难已停止经营2年以上,恢复生产无望的。4.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填报《滨州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困难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联审,并提出认定结论。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按“分级承担”原则,将30%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经信、国资及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由经信部门负责)负责督促企业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主管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在企业改制、破产、解散过程中,要把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职工权益优先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按季度提供企业退休职工中应落实而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个案信息和独生子女父母职工的退休时间,引导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确认和相关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退休(包括病退、退职、特殊工种等)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按职工退休时滨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发放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对落实不力、矛盾上交、处置不当引起影响稳定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能力落实而没有落实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四、强化领导,加大监督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直接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养老补助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被扣减分数的县(区)同时相应核减奖励资金。各级要把落实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情况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将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人员30%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对企业评估和考核范围,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企业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附件:滨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滨州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崔娅妮(副市长)副组长:赵惠民(市政府副秘书长)皮台田(市经信委主任)宋家功(市人口与计生委主任)成员:石爱中(市纪委派驻市直第四纪检组副书记)景学江(市财政局副局长)李云峰(市经信委副主任)董洪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扈献民(市审计局副局长)崔梅青(市国资委副主任)刘勇军(市国税局副局长)李登峰(市地税局副局长)孙曰清(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李梅生(市计生协会副会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与计生委,李梅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定期组织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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