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滨州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2日 政策文号:滨政发〔2010〕8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伤亡损失;要认真执行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二、严格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4.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专家查隐患和员工岗位自查活动,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得复产。5.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6.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时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社会统筹制度,用于区域性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和运行。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8.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9.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10.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11.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12.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承诺制度。企业要在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组织员工根据岗位安全职责和特点,就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劳动纪律、安全培训、杜绝“三违”、岗位查隐患等书面做出安全承诺。13.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露天采石场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液压锤二次破碎技术,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内完成。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出租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14.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认真实施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严格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5.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而导致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置,电缆吊挂必须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1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非重点项目企业将“三同时”落实情况及时报安监部门备案。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17.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准试车。18.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19.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网安全。20.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和高层建筑、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22.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等“三项制度”。对事故频发多发、超过阶段性控制指标的县(区)和行业,由市政府安委会约谈相关负责人提出预警告知;一个区域涉及高危行业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对一个企业连续发生事故且需扩大规模的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许可限批;坚持和完善典型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等情形,现场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23.严格执行定期督查和年终考核制度。每半年对各县(区)、各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就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年终,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委和谐稳定综合考核,并进行严格奖惩。2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述职制度。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督促落实“一把手”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25.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26.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7.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制度。落实《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确定等级和区间,实行分类管理,由经济管理、金融信贷、工商登记等部门联合给予政策支持或关联制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28.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29.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每年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30.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科)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31.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和乡(镇、办)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安监站(办、所)和执法中队的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32.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33.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在抓好省级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各县(区)、开发区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依托当地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消防、海事等专业救援力量,建设覆盖区域合理、行业分类明晰、省市县和重点企业资源共享、配合联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快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指挥能力。34.强化安全生产信息化支撑。继续完善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抓好危险化学品信息动态监管系统、尾矿库在线检测系统的开发应用。开展道路交通动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建设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综合监控平台,加强对各类营运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并逐步向其他行业拓展延伸。35.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36.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37.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社区”、“规范化乡镇”“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安全标准化班组”等,通过创建先进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3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乡镇级负责同志每月不少于2次。39.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平台推动作用。认真组织贯彻鲁发〔2008〕17号、滨发〔2008〕21号、滨办发〔2008〕6号、滨政办发〔2008〕61号文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述职,对未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等情形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对工作突出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形成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40.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滨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4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开发区、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开发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滨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意见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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